有关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事项
发布时间:2021-01-07 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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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压铸模厂家
在执行实践过程中,部分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除了要规定违约金外还要附加了担保条款。被执行人提供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不存在法律的效力问题,因为返回,法院也可以对财产进行处置,不必根据和解协议进行。对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其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实践中有很多分歧。
有的人认为不能作为执行担保,应该视作合同法的合同附属条款,其效力也应该决定于主合同的效力,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就要一招法律规定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实际上是和解协议失败了。
有的人认为是有效的,只要在执行阶段对执行担保都应该视作执行担保,根据民法规定进行处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实践中和解协议存在签订的两种情况。
不论从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还是从合同法上的无效合同对待,该诉讼或者诉讼请求均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一方面保证司法的严肃性,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精良的减少当事人的私下行为。
担保人或提供担保财产第三人退出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如果要求退出担保的,该情况也有相应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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